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诈骗短信数量可量刑:男子发450万条获刑8年

作者:billionnet 发布于:2013/1/7 11:02:26 点击量:

发送450万条诈骗短信,虽然没有获利的证据,但边某等人还是被以诈骗罪获刑。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了解到,此案是确认发送诈骗短信条数超过5000条即可构罪的司法解释实施后,海淀法院首次以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作为量刑依据进行的判决。

  1988年出生的边某中专毕业后先在科技市场做业务员,后来又干起个体。2010年初,边某从网上买来17个群发器、四台电脑、5000多张手机卡,做起了群发短信的生意。“就是为了赚钱。”边某供述称,“我在网上看到有人这么做,就想自己试试。开始的时候只做短信群发的业务,后来开始发违法诈骗的信息。”

  随着业务的熟悉和扩大,边某找来了付某和潘某帮忙。他和付某从网上接“黑单”,然后由潘某利用短信群发器等作案工具向各地发送。“‘黑单’的种类很多,比如有公证处中奖类的短信,内容就是公证处通知某公司成立两年,中奖20万元,请与张小姐联系。”潘某称,“还有通知消费和银行网站升级类的短信,都是为了骗钱。”“这些‘黑单’都是在网上和对方联系的,一个网名叫‘香烟的味道’(张某)的人通过邮箱打包发给我,文件里面有单子内容,还有手机号,一个包是4000条信息。”边某供述称,“普通单2.8分钱一条,‘黑单’4分钱一条。”

 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,截至案发时,边某等人共计发送诈骗短信息450余万条。其中,边某参与发送诈骗短信450余万条;潘某参与发送诈骗短信350余万条;付某参与发送诈骗短信130余万条;张某参与发送诈骗短信息101万余条。虽然难以查清边某等人是否通过发送诈骗短信获利,但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,利用发送短信、拨打电话、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,诈骗数额难以查证,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即可定罪量刑,边某发送诈骗信息超过标准90倍,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边某、张某、付某、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发送短信的技术手段参与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诈骗活动,情节特别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。最终,边某被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,罚金8万元;张某、付某、潘某分别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,罚金7000元。

 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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